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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案例:学校禁带手机,未成年矫正对象无法“打卡”被迫辍学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8:28:00    

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一名未成年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须每天人脸识别“打卡”,而学校不让带手机,无奈辍学。经检察听证,找到合理解决方法,助其回到校园。

社区矫正对象无法每日“打卡”被迫辍学

2023年,刘某某被人引诱参与盗窃作案6起,案值3.8万余元。案发时刘某某16周岁,系高中二年级学生。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对刘某某开展个性化帮教,依法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2024年1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年2月13日,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刘某某开展矫治管理。

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刘某某被要求“每日进行生物验证”(手机“声纹验证”“人脸识别”),而就读学校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手机,导致刘某某无法在校完成“生物验证”被迫辍学。

2024年3月4日,承办检察官在跟踪回访中得知,刘某某因在校无法遵守相关监管规定被迫辍学。禹州市检察院经综合研判,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机械执行条文,存在不当。

听证会认为应共同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

社区矫正机构坚持认为,“每日进行生物验证”是《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明确要求,变更监管措施缺乏依据。

为消除分歧,禹州市检察院决定召开不公开检察听证会,将“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监管规定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矛盾”确定为本案争议焦点。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向社区矫正机构、学校、教育局等单位代表提问。

经过闭门讨论,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刘某某遵守“每日进行生物验证”虽无过错,但没有考虑刘某某在校学生的身份;就读学校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手机,目的是防止手机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但缺乏对刘某某特殊情形的了解与帮助;学校应给予刘某某更多关怀,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完成在校监管工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

结合听证情况,禹州市检察院提出了“尽快让学生复学、社区矫正机构调整监管措施、学校加强协作配合”的建议。听证员意见和检察机关建议得到各方一致认可。

社区矫正机构调整监管措施,矫正对象返校复学

听证会后,社区矫正机构将刘某某的老师纳入帮教小组,并将监管措施调整为由老师电话定期通报刘某某情况,就读学校也表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完成在校监管工作。

2024年4月初,辍学1个多月的刘某某重返校园。听证员持续关注刘某某复学情况,推选参与听证的司法社工、妇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与刘某某在校帮教工作。在多方关爱下,刘某某复学后遵守校纪、学习努力,成绩逐步提高。

禹州市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协同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对全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开展摸排调查,发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27人,老师未参加帮教小组3例,1名学生因“每日进行生物验证”被迫由住校改为走读。

2024年4月,禹州市检察院向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调整监管措施,健全帮教组织。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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