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播《与君初相识》侵权!湖北高院判决:优酷获赔40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4:31:00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不用开会员,在直播间就能看电视剧?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在助长侵权。
近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诉某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a公司因平台直播间擅自播放优酷享有著作权的热播电视剧而被判赔40万元。
专家认为,该案判决对直播平台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进行了清晰认定。针对直播行为不同于短视频的特性,积极探索直播平台经济法律主体责任认定案件的裁判规则,优化网络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平台经济发展注入司法动能,起到了“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直播间播放电视剧被诉侵权
2022年3月,电视剧《与君初相识》在优酷平台首播,在微博上主话题阅读量达118.1亿次,是优酷的“热播剧”。热播期间,优酷公司发现有用户在a公司短视频平台直播间播放该电视剧。
优酷公司认为,《与君初相识》具有较高市场价值,a公司短视频平台以直播及直播回放等形式在线播放该电视剧,已构成侵权,遂多次发送律师函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杜绝类似现象发生。接到通知后,a公司回函要求优酷公司补充提供权属证明、举报用户ID等,但未收到回应。此后,优酷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省法院民三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的任意城市提起诉讼。本案中,优酷公司选择了武汉。
武汉中院审理查明,多个直播主体依托a公司短视频平台采用直播方式将案涉作品呈现给公众,这一行为侵害了优酷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权益。且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a公司主观上明知平台批量用户存在侵权行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采取了转送侵权通知、删除作品或断开作品链接等必要措施,导致少数平台用户在本案诉讼期间仍存在侵权行为,a公司对该部分扩大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武汉中院认为a公司帮助用户实施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知名度、剧集数量、侵权用户数量及持续时间、a公司的侵权方式与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a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同时删除平台中侵害该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期间,优酷公司提交证据称,a公司短视频平台在首页设置“影视”专区,专门提供影视剧的直播服务。案涉直播间位于“影视”专区显著位置,a公司对此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时,常常用到“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的违法内容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机制,认为平台的义务范围为“通知-删除”,在可以证明其无恶意且及时予以删除侵权链接及内容的情况下,平台不用承担责任。
“红旗原则”则是指,如果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像“红旗”一样容易被人注意到,那么应当认为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是“应知”的,不能以不知情为理由来推脱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平台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内容和数据,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所有内容逐一进行侵权风险审查和评估。”主审法官介绍,“避风港原则”旨在避免科以平台过于严苛的法律义务,推动平台经济发展。
本案中,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与君初相识》属于热播电视剧,在网络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a公司理应知晓此类热播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不会授权普通直播主体免费使用。
此外,a公司在其平台首页设置“影视”专区,以供直播主体上传影视剧相关内容并提供回放功能。此举本意是对直播间进行分类,但该专区会很大程度吸引相应用户点击进入浏览,也方便、鼓励直播主体直播影视作品,本身存在较大的侵权可能性。此种情形下,a公司设置“影视”专区的行为致使直播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较大。
“我们认为,a公司构成应当知道平台直播主体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审法官说。
平台“过滤”义务如何界定
那么,面对侵权直播,a公司负有怎样的注意义务,又该如何承担责任?
法官介绍,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审查的范围一般包括是否涉黄赌毒、涉暴力,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等。本案中的问题涉及“版权过滤”,即平台方是否有义务审查用户上传的内容有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
对此,省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直播主体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直播,直播行为存在即时性、随机性、难以监测,直播内容信息海量、瞬变的特点,使平台监管存在客观难度。因此,不宜过分加大平台对直播行为的注意义务,否则将极大增加平台的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网络服务费用,妨碍信息自由交流,影响网络信息科技和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
但本案另有其特殊性。“本案中的侵权直播,内容是电视剧而非主播随机口播,这类直播的不可预见性极大降低。”法官表示,在a公司从平台直播行为中获取了商业利益且具有相适配技术能力的前提下,该公司不应只是等待优酷公司通知后再采取删除等事后处置措施,而应采取事前预防措施及事中调整措施。如,向其他有侵权风险的直播间发送警示函,主动搜索直播电视剧的直播间了解情况等。
综合以上种种,省法院二审认为a公司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阻止平台所有侵害案涉作品广播权的行为,同时删除平台保存的直播回放视频,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则与一审法院保持一致。
“本例直播平台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的是网络违法直播他人视听作品的规制问题,法院判决通过细致深入地对直播平台商业模式及其注意义务的分析,确定了能够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促进新时代直播平台经济发展的司法裁判规则。”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认为,该判决有助于鼓励著作权人创作优质作品,构建良好网络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开放、创新、赋能发展,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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