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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答新京报:供餐单位送餐,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5:33:00    

新京报讯(记者张建林)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

《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并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

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定不同,《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现象。

此外,《规定》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规定》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集中用餐单位与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分别需要履行什么样的食品安全责任?如何协同开展工作?王丹告诉新京报记者,《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应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无论是选择何种供餐方式,都应当依法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管理。比如,在选择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有食品经营资质的单位;供餐单位送餐时,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是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丹说,这三类主体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落细。

如未按规定履行责任,是否会有相应的处罚?王丹表示,《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应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离不开行业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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