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有说法|买房17年后卖家反悔 律师:交易属实则口头合同有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8:11:00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陈宗昊 长沙报道
近日,岳阳华容县的陈先生在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发帖称,他2008年11月底在县棉种场厂部以12000元购买的平房,原房主于去年对房屋产权及相关附属利益提出异议。
陈先生表示,当时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交付全款当天起,房屋所有权及归属权归他所有,房屋所属田土经管管理和收益一并归他所有。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朝辉认为,陈先生维权需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分步骤处理。
王朝辉认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享有。若陈先生非本村村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1999年后,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通常被认定无效。
“若陈先生是本村村民,则口头协议有效,但需证明买卖事实存在。”王朝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认可口头合同效力,但房屋买卖涉及不动产,原则上需书面合同(第490条)。若陈先生已实际占有房屋多年且对方未异议,可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即使双方无书面合同,但陈先生可以收集间接证据链以证明房屋买卖事实成立。”王朝辉介绍,比如支付凭证,(当年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条、见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已支付全款;17年来的水电费缴纳记录、装修票据、邻居证言等,可以作为占有使用证据证明陈先生长期实际居住;村委会或集体认可(如允许落户、参与分红),可作辅助证据。
王朝辉表示:“如果卖方曾协助办理过户(即使未成功)、收取后续费用(如宅基地使用费)等,也可以作为对方行为证据,证明房屋买卖事实成立。”